2018 复仇透视挂
2018年3月份,彭某和白某合谋,由白某利用网络获取的源代码制作“绝地求生”的游戏外挂(后被命名为“复仇”),并负责后期的维护、升级,彭某负责对外销售。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外挂程序:
- 具有自动瞄准、透视、子弹追踪等功能;
- 必须使用账号密码登陆并启动PUBG游戏才能正常运行使用;
- 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系统中数据的功能。
彭某从作者白某处拿到销售权后,发展了李某甲、吴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作为下级代理。
下级代理利用彭某提供的制卡端生成外挂卡密并售出后,按每张5-10元不等的价格和彭某进行结算。截至案发:
- 白某、彭某非法获利5.5万余元,白某个人非法获利为2.3万余元;
- 下级代理杨某甲通过易科发卡平台、918卡平台等方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925人次,非法获利近2万元;
- 李某甲、吴某甲通过“有卡啦”交易平台、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88人次,非法获利7597元。
- 李某乙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在QQ群零售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中发展下级代理4个,非法获利1万元;销售“复仇”卡密26人次,非法获利3185元,共计非法获利13185元。
- 李某丙并通过QQ群等方式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2115元。
- 李某丁通过发卡网等方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8人次,非法获利620元。
2018年4月25日至28日,彭某、白某等被告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检察院以该罪对八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法院以该罪对八被告定罪处罚,均适用缓刑。
其中,杨某甲和作者白某、总代彭某一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2月4日,杨某甲还在缓刑期间,又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锦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 AACC透视挂
2020年3月,杨某1和林某在网上认识后决定一起合作:
- 由林某搭建发卡平台(“860ka.com”、“750ka.com”)和游戏外挂网站(“225wg.com”、“CFxlgzs.com”、“02kc.cn”等);
- 杨某1在发卡平台上卖游戏外挂、赚差价,林某收取结算金额的4%作为平台手续费。
- 资金结算时,林某用的是其名下的两家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起,杨某1从劳某处低价购买CF游戏外挂程序“AA”、“BB”、“CC”、“DD”,改名为“葡萄”、“香蕉”等等后加价销售。劳某为其提供制卡端,用于生成卡密。
劳某销售的外挂是在2020年2月请荣某帮助开发的,二人合作模式是:
- 劳某提供源码;
- 荣某负责开发、维护和更新;
- 劳某负责销售;
- 五五分成。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
从劳某电脑里提取的外挂程序“AA”、“CC”依附于“穿越火线”游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增加了“穿越火线”游戏不具备的“透视”功能,为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荣某某为了绕过游戏的检测机制,买到注入驱动后,通过驱动注入到游戏中,然后通过外挂程序获取存储到计算机内存里面的游戏数据,得到数据后,把数据里面玩家的位置信息再用外部绘制的方式显示到游戏端,实现透视功能。”
解决发卡平台、货源问题后,杨某1开始发展下级代理进行销售。
杨某1发展了吴某某管理“铂金工作室”外挂网站,约定五五分成。
“复仇”透视挂一案中的杨某甲再次出现在我们视野,他在吴某某销售外挂过程中,为吴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2021年2月至4月,杨某1、吴某、杨某甲、林某、劳某、荣某陆续到案。同年6月11日,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4日,法院认定六被告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中:
- 杨某1负责销售、林某负责资金结算,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 杨某1负责销售、劳某负责提供和销售游戏外挂,是共同犯罪;
- 劳某负责销售、荣某负责提供游戏外挂,是共同犯罪;
- 杨某1提供游戏外挂、吴某负责管理网站、杨某甲帮助结算,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劳某负责销售,荣某负责制作、林某负责支付结算、吴某负责管理具体的网站,均起主要作用,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杨某1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见,法院没有采信。法院认为:
- 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是指通过破解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网络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能够在用户端改变游戏程序操作的一种注入程序。
- 被告人荣某制作的“AA.exe”、“CC.exe”两款程序依附于“穿越火线”游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增加了“穿越火线”游戏不具备的“透视”功能,为破坏性程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
- 杨某1辩护人认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量刑方面:
- (销售方)杨某1违法所得达13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 (平台方)林某违法所得20万余元,判三缓五,并处罚金3万;
- (制售方)劳某违法所得10万,判三缓四,并处罚金3万
- (制售方)荣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判三缓四,并处罚金3万
- (代理)吴某某违法所得6万元,判三缓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
其中,只有杨某1和杨某甲没有适用缓刑。
杨某1是因为不能如实交代违法所得,不愿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杨某甲则是属于缓刑考验期再次犯罪,法院根据《刑法》第69条、77条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终杨某甲因本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2019)苏011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适用后,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外挂类案件中会看到一些被告人重操旧业,可能是暴利驱使,也可能是缓刑适用让人忽视缓刑也是刑。
参考:
2019年9月5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111刑初400号
2021年8月24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2628刑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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