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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3年1月2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导购员,月工资3500元,工资核算周期是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自2015年12月起,光京美公司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2016年1月10日张某开始休假,2016年2月22日张某生育,2016年5月北京某公司停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自2016年2月北京某公司未再支付张某工资。张某提交了协议书,记载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的时间是2013年1月,有北京某公司公章。张某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记载其平均工资是3494.42元。张某提供了生育服务证,记载生育一个子女。张某提供了医学证明,记载孩子出生日期是2016年2月22日。张某提交了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其中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是1832.64元。张某请求:1.北京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17日生育津贴25000元;2.北京某公司支付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2月2日产检费用5000元。北京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审理结果

支持了张某仲裁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基金计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则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计发。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就属于生育的医疗费用范畴,换言之,产前检查费用也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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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剩以产假天数计发。

第一,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该种情况又分为三种: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用人单位足额按时缴纳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或部从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由生育基金计发;(二)参保取工分纳保险不足9个月,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地之前缴纳保险不足9个月,分娩之后缴费满12个月,勇生有津期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第二,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这种情况下,女职工生育津點搜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于2015年12月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张業于2016年2月22日生育孩子,北京某公司于2016年5月停缴张某社会保险,这种情形属于参保职工分娩前缴纳生育保险不足9个月且分娩之后未连续缴足12个月的情形,张某享受的生育津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对于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规定,根据断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的做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2021年11月26日《北京人口与生有条例》第三次修正,生育奖励假由30天延长到0天),其定的产有修正,生同工,由基金按展生前贴支付标准支付。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是128天,其中产假98天,生育奖励假30天,如果产前休假的,产假自产前15天开始计算。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休假,2月22日分娩,则其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是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5月17日。

对于产检费用的问题。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根据《2012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汇总》适时调整)的规定,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52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850元;妊娠13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30元;妊娠13周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880元;妊娠18周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5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400元。本案中,张某提交了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其主张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产检费用,仲裁予以支持。

对于生育津贴的基数问题。女职工未缴纳保险或者是参保职工分娩前未缴费9个月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的产前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产前工资应该是本人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生育孩子,则产前工资应当是2016年1月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属于缺席裁决,用人单位未出庭,依据张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可得到张某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个人产前工资计算个人生育津贴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生育津贴规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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