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线
2012年10月,赵某针对《战地之王》制作“海豚AVA辅助”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
赵某供述时所称的功能包括:
“人物透视、人物方框、人物显名、人物线条、人物上色、显示血量、显示距离、人物骨骼、无后座力、无子弹扩散、多倍攻击、子弹加速、子弹倍数、自动瞄准、零秒换子弹、无限子弹、高跳、人物加速、无限喊话”。收费标准是200元/月。
鉴定意见显示:
“海豚AVA辅助”软件通过向《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进程注入代码文件、读写游戏客户端进程内存数据、修改游戏画面的方式,实现在游戏客户端“二维方框”、“显示名字”、“测试距离”、“人物血条”、“人物透视”等功能,在不适用该软件的情况下,《战地之王》游戏客户端不具备上述功能。即“海豚AVA辅助”软件存在对《战地之王》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2015年5月,赵某对《英雄联盟》外挂软件“L#”进行逆向破解,制作了具备防封号功能的“海豚HaiTun”外挂软件并通过网络销售牟利。
当“L#”和“海豚HaiTun”外挂软件捆绑使用时,游戏玩家既可用外挂程序提供的特殊功能(自动喝血、躲避技能、自动施放技能等),又可逃避腾讯公司的安全检测即不会被腾讯公司封闭账号。
经鉴定:
“海豚HaiTun”软件向《英雄联盟》游戏客户端写入文件、删除文件、发送按键消息,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L#”外挂不是赵某做的。他从国外论坛发现这款外挂后,支付10美元下载安装使用,结果第二天就被封号了。为了突破厂商安全检测,他对L#作了改进,一是隐藏进程,使其在R0和R3模式下都无法被查找到;二是增加外挂的动态类名;三是修改外挂的挂钩地址。他说最重要的是隐藏进程,隐藏不好,游戏就会蓝屏。
破解前,因为单独使用“L#”很容易就被封号,用户只有300个左右,他就捆绑销售,“买特权送L#防封,买L#防封送特权”,销售价格100元/月,但还是不温不火。破解后,价格调整为20元/天、80元/周、240元/月,销售情况也因为外挂效果好而有起色。
2015年10月,赵某邀请贾某、张某、陆某加入团队。张某、陆某帮赵某管理千人外挂群,贾某帮赵某调试测试外挂程序。
赵某通过自己架设的网站进行销售:
- 赵某完成程序的编写、编译后,由自己和测试员测试,测试后再打包上传到服务器;
- 用户注册成网站会员后,在后台下载外挂程序——为了防止破解,没有提供其他获取途径;
- 销售进帐里,单笔300元以下的,基本都是直销外挂的收入。单笔1000元以上的,大多是代理进货,其中,网吧特权节点,单笔至少2000元以上。
一般来说,游戏版本升级后会随之有更严格的技术检测措施,用于扫描外挂程序。赵某会根据游戏版本升级的变化,在原外挂程序基础上进行升级,想办法破解腾讯公司的安全检测程序。
案发
2015年7、8月,腾讯公司收到《战地之王》游戏玩家举报外挂的信息。公司安全部自查后发现有大量玩家使用“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公司随后对外挂进行技术分析和商务溯源,随后报案。
2015年12月,赵某、陆某、张某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10日,贾某自动投案。
2016年11月,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2017年5月,法院做出第一份判决,认定四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认定赵某违法所得为132万余元。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9月,上级法院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法院做出第二份判决,同样认定四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量刑与违法所得部分,改判如下:
- 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部分不变,违法所得金额从132万余元,改为44万余元。
- 张某、陆某“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仍维持3000元不变。
- 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仍维持3000元不变。
宣判后,四被告不服,继续上诉,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8年3月,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判涉及三个争议焦点,时间节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罪名认定。
时间节点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节点是:
- 赵某制作《战地之王》外挂“海豚AVA辅助”的时间点是2011年下半年。
- 破解《英雄联盟》外挂“L#”并在其基础上制作了“海豚HaiTun”的时间点是2015年5月。
- 贾某受邀入伙的时间点是2015年6月。
赵某辩称:
“海豚AVA辅助”是2015年制作的,后台充值订单可以证明。他还说,2015年前确实有海豚软件,但不是外挂,而是VPN相关。
这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 赵某于2015年12月24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战地之王》外挂网站是2010年搭建的;次日,再次供述该网站是2010年搭建的,两次供述吻合。
- 赵某供述称网站后台曾被攻击,导致部分数据丢失。
- 司法鉴定机构基于赵某使用的阿某云主服务器网页备份文件、数据库文件对该网站进行重建,并对网站数据进行检验,得出该网站会员消费的最早日期是2012年10月21日。
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将该网站会员消费的最早日期认定为起始日期。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贾某受邀入伙的时间点是2015年6月,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法院认定贾某参与本案及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理由如下:
- 聊天记录显示,贾某于当日在(《英雄联盟》)HaiTun官方总交流群发布外挂相关的公告,此前没有相关记录,因此,贾某参与本案的时间应以2015年10月8日为准。
- 正常来说,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间起点也应该是2015年10月8日,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计算起点是2015年11月1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11月1日为起点。
违法所得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销售外挂的违法所得金额是132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金额是31万余元。
赵某认为相关指控没有剔除两款外挂软件以外的收入,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
从判决上下文看,出现这一争议的背景大致是:
赵某用别人的支付宝账号收款,因此会有“对账确认”环节。赵某曾在账单上签字“我对帐单没有疑问,情况属实”,公诉机关以此认定其违法所得。赵某则说这个签字的本意只是针对“账单金额”无异议,但是“海豚产品”多达数十款,金额里不仅有涉案两款外挂的收入,也有其他合法收入。
判决书里看不出几十款“海豚产品”都包括什么,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但赵某做过的外挂确实不只是这两款,比如他还在2010年做过反恐行动、全球使命等游戏的外挂。按他的供述,也不是所有游戏厂商都走刑事维权路径,比如反恐行动、全球使命外挂销售两年后,官方公司才找到他,他把外挂的源代码交给官方后也就没事了。(这可能也是他形成“外挂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印象的原因之一。)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两款外挂销售的违法所得金额为44万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违法所得为9万余元,依据是:
- 支付宝公司对赵某账号进行查询;
- 将查询结果中的支付订单号与重建的两个网站数据中的外挂支付订单号进行比对;
- 剔除两款涉案外挂以外的收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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