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案借款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纠纷延续至2015年9月1日之后,原审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并无不妥,但其援引该司法解释第9条第2项、第24条的行为极其不妥。该司法解释第9条第2项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针对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然而,评判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但是本案P2P网贷是假,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是真,翼某贷公司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意根本不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根本不成立,故谈不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与否的问题,更谈不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
其次,原审法院将原《合同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并无不妥,但其援引《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的行为极其不妥。《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有关“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逾期利息”的规定针对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但涉案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故借款期限自然无从约定,逾期与否的问题也自然无从谈起。
最后,即使涉案借款合同成立,基于本案存在翼某贷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之事实,适用的《合同法》具体条款也应当是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之规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条款也应当是第14条第4项(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第5项(违背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之规定。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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